参保人员厦门出台《通知》:7月起门诊、住院统筹起付标准降低;提升医疗保
近日,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降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强调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入的均等化,实现全体市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让广大市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面提升市民的幸福指数。医保新政实施后,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约1.5亿元医疗费负担,《通知》主要有两个亮点:
降低起付标准,减轻医疗费负担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进一步降低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
一是降低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城乡居民的门诊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600元、700元,由于起付标准不同,参保人员转换参保身份时将面临不同的门诊起付标准,使得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受到一定影响,医疗保险的公平性没有真正体现。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便于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500元(详见附表1)。经测算,可减轻参保人员4500多万元的门诊医疗费负担;
二是降低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参保人员首次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800元、1100元、400元降低为 1000元、600元、200元;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分别由原来的1100元、600元、200元降低为500元、300元、1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减半计算(详见附表2)。经测算,可减轻参保人员的1.03亿元的住院医疗费负担。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600元
2015年 7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中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430元的基础上提高40元,调整为470元,比国家提出“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80元”的目标高出9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在 2014年12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调整为130元。
此次《通知》的出台,贯彻落实了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高了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质量,实现全民医保制度可持续、稳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