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住院提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
为了更好的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待遇,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提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生育住院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生育(含妊娠28周及以上引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补贴标准调整为:正常产1500元,剖宫产及难产200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标准增加300元;剖宫产术中同一切口下行子宫肌瘤、卵巢肿瘤(包括卵巢囊肿)等手术的,补贴标准增加600元。
二、增加产前检查补贴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待遇期内,生育住院后给予产前检查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300元。
三、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后,其生育医疗费补贴及产前检查补贴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四、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凡应在2013年4月1日后出院结算的按上述标准执行。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我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