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生育保险费用个人是不需要缴纳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修订通过,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为顺产98天,难产128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计生手术也可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最高将被罚款2万元。
员工不需缴保费
《规定》要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不需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不过,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等,就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规定》还列举出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不付津贴要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人员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费用,并处相应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产假:顺产98天难产128天
《规定》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除上述假期期间外,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职工按照规定休假期间,将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与市低保标准挂钩,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5年,同时积极引导随军随调随迁家属求职就业,对自主择业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从社保、工资等方面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