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户籍职工纳入失业保险
作者:轻松保 |
发布时间:2017-0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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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户籍职工纳入失业保险
目前,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均将非户籍员工纳入参保范围,我市养老、医疗、工伤保险也已解决了非户籍职工参保问题,仅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尚未调整。此次《修订草案》将参保范围扩大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与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我市失业保险费,目前由企业单方,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4%缴费,而国家、省失业保险条例则规定,企业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费,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费。但因我市工资水平总体较高,如果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企业缴费总额将增加7.5倍。为此,《修订草案》确定缴费比例为企业2%、个人1%,但缴费基数为我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失业保险的缴纳比例,还将与企业裁员比例挂钩。根据《修订草案》,失业保险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比例、辞退职工比例、就业安置率等因素,对稳定就业、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按不超过40%的幅度向下浮动缴费比例。
非深户失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
没了工作,有的非深户失业人员很可能就会回老家,他们的失业保险可一次性领取吗?
《修订草案》规定,非户籍失业人员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待遇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这减轻了无法马上就业的非户籍失业人员的生活负担,为他们返乡或异地就业提供支持,也减轻我市公共就业服务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