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调整是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给出的全民参保时间表,2014-2015年为全国部分地区启动试点阶段,2016-2017年将在全国全面实施。人社部的负责人同时表示,在两个阶段将统一部署和同步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看得出,针对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问题,官方给出了比公众要长得多的时间预期,足见时下热议的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多么难。
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按照在职时的财政工资标准领取相应养老金;企业员工退休后按照单位和个人共缴的社会保障金额度领取养老金,这就是所谓的养老金“双轨制”。统计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共有1亿多退休职工,8000万人是企业职工,2000万人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企业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平均每人每月2000元,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平均每人是4000元。养老金“双轨制”的不公平,其实并不完全体现在结果不公平上,更重要的是资金来源不公平,即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金完全由财政给付,而企业职工养老金的8%则由个人支付。
国家在6年前就迈开了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的步伐。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从2008年初开始,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事业单位养老金试点。然而,截至目前,除了广东迈开碎步之外,其他四省不是没有开始,就是进展甚微。虽然广东省事业单位职工与普通企业职工一样已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但退休时待遇依旧按原有领取退休金的标准执行,即使员工按当地社保标准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依法应该由单位缴纳的部分,单位并没有缴纳。
当然,改革步伐没有停止。依据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作出的最新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问题是,目前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153万人,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案,已经退休的职工按照原有模式领取退休金,新进职工进入社会保险,而大量的“中间人”则成为最大的难题。如果按照缴满社保15年才能在退休后领取相应养老金的话,绝大部分“中间人”之前并未缴纳社保,也就是不能达到缴满15年的要求,由此就产生了补齐社保的问题。
排除个人补缴的部分不说,仅单位所要补缴的20%部分的资金,无论是由财政补贴还是单位自筹,对二者来说都是一笔巨大的负担。经过测算,目前事业单位“中间人”所要补缴的社保资金至少达5万亿元。如果由政府兜底,就需要明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各自担负的比例,而从目前来看,地方政府根本没有充分的支付能力,最终的负担可能都会转移到中央财政身上。如果由中央财政和事业单位共同负担,同样存在二者之间比例划分问题,而且一旦要求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最终必然令其抬高服务费用。
除了养老金的补缴问题悬而未决外,事业单位职工目前最为担心的是,进入社保体系退休后的收入会急剧缩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也就是说,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至少是在职时薪资额度的80%。然而,如果进入社保,情况就大不一样。
国际惯例显示,养老金替代率为60%-70%,方可维持退休前的基本生活水平。而据财政部科研所专家测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与企业养老保险几乎别无二致,养老金水平下降难以避免,养老金替代率可能要从80%-90%下降到50%左右。如果真是这样,势必会引起事业单位员工的焦虑与恐慌,并波及相关社会群体对改革的质疑,并可能令改革夭折。
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退休后社保收入有可能减少的事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提出了“工资增长机制”,这就意味着财政将通过对事业单位员工逐步加薪的方式来抬高其所缴社保资金额度,进而增加退休后养老金的领取数量。除了缴纳社保金之外,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期间还可以参加职业年金,退休后与社保金一并进入养老金范畴,以此确保职工养老金不低于传统模式下的退休金。不过,职业年金由个人、企业还是财政来承担,目前还尚未定论。
进一步分析,即便是敲定了“社保金+职业年金”的养老金收入制度这一核心问题,并明确了资金的来源,但与员工在职期间收入程度紧密相关的事业单位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申诉、交流、退休、人事监管等单项配套规章也要建立和健全起来。另一方面,在国家政策缺位的情况下,一个城市要建立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投资体制可能性不大。因此,职业年金作为一种基金的投资和运营,需要国家在立法层面予以支持,同时还需要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匹配,而只要这些与养老金相关的细则与政策不落地,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就不得不往后拖延。
“在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国家决定适当提高基本工资标准,以尽可能使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缴费后的当期收入不降低,为顺利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