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医疗补助金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明年起,广东将实施新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昨日,广东省人社厅称,广东初步建立了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新条例把工伤医疗补助金作为基金支付项目,改变了此前由企业支付医疗补助金的做法,降低支付风险。
计发基数就高不就低
前日,广东全省联动开展了贯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现场咨询宣传活动。
省人社厅称,截至2011年10月底,广东省参加工伤保险2839万人,占全国1/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1912万人,占全国1/4强,均位居全国第一。
广东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苏海表示,本次修订的主要亮点是,一是增强了工商保险待遇保障功能。规定了一至四级伤残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解除了工伤职工的后顾之忧。
规定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就高不就低原则,以职工工伤前与离职前的平均工资相比较,以较高的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苏海表示:“此前标准不一,现在明确了是就高。此前也有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原来规定由企业支付,现在新条例增加了基金支付项目,把医疗补助金变为基金支付项目。基金支付风险最低。因为企业可以破产,但是基金还在。”记者查阅新条例发现,第32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登记次日保险关系生效
另一方面,苏海表示,新条例还规定了条例修订施行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在条例修订施行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依照新规定执行。
新条例还规定了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生效,而不是要完成缴费之后才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待遇权益。“比如,你第一天上班,企业登记参保,但是还没有缴费,要到月底才缴费,但是还没有到月底就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基金都会支付费用。”苏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