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兰州执行生育保险结算新政策
10月1日起兰州执行生育保险结算新政策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生育保险结算出台新规。新规定规范了就医流程,统一了异地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和业务办理时限。新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新规定规范了就医流程。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就诊实行网络刷卡结算,并向医院医保办及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就诊应提供的证件具体为,住院生育须提供《生育保健服务证》、《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单位介绍信;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须提供《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单位介绍信;产前疾病筛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等计划生育项目须提供《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
若《生育保健服务证》存在内容记录不完整、字迹模糊涂改或发证日期超过一年以上等问题,须向定点医院提供由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单位介绍信需注明参保职工的婚育状况。产前疾病筛查定点医院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项
目的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市妇幼保健院。职工生育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专家审核认定为急诊急救导致早产的可以报销,否则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因家在外地、夫妻两地分居或属于异地安置人员的,可在异地生育。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产假结束后半年内,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相关材料到市医保局申报。市医保局按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目录》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范围核报医疗费。除自费项目外,低于本市单病种定额标准的按实际结算,高于本市单病种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符合享受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保或未享受过相关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以上标准核报50%医疗费。
市医保局从参保职工就医诊治后次月起,根据就医信息批量计算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并划入《社会保障卡》,女职工按月持卡到兰州银行各网点领取现金。参保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进行二次报销的及参保男职工申报享受护理假津贴的,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每月1至19日持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区)医保局办理。业务申请报销有效时限为产假结束后半年内,逾期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