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方法
山东青岛
关于转入青岛市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一)职工自企业或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暂行办法)实施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参保缴费,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或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2003年4月之前调入的职工,其个人账户建立时间最早为2003年4月,2003年4月之后调入的职工,其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以参保时间为准。
(二)凡从非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已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调入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根据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6]99号)文件精神,在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由个人一次性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计划内临时工、民办教师等,转招为干部、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的,应自任临时工或民办教师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转招为干部或固定工的,当地实行固定工养老保险统筹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四)调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时,需由原社保经办机构填写《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单》(下简称《转移单》,附后),办理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转移手续,并自调入起薪之月起按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由省内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调入的,只转关系不转移基金;由省内行业统筹单位或省外单位调入的,需同时转移基金。由青岛市社会保险联网业务系统管辖单位转入的,可不必填写《转移单》。
(五)各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转移单》后,应按有关规定通过审核职工人事档案、电话或发函联系转出社保经办机构等方式确认《转移单》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及与职工可认定工龄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及时将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程序。
二、关于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转出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
(一)养老保险关系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转出的,调往省内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只转关系不转移基金;调往省内行业统筹单位或外省单位的,需同时转移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
(二)从尚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转出的,可由当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出具视同缴费等相关证明。
(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补缴欠费后,再办理转移手续
(四)机关事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出具的《转移单》,须通过青岛市社会保险联网业务系统微机程序打印,提供其历年实际缴费基数、个人账户金额等信息,社保经办机构加盖印章确认。转出到青岛市社会保险联网业务系统管辖单位的,可不必打印《转移单》。
山东淄博
参保单位应先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减少人员申报表》及相关调动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时需带本人养老保险手册,省内调动需提供调入单位单位名称、调入单位所在社保机构的名称,调到外省市工作的需提供调入单位单位名称、调入单位所在社保机构的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