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上海市:公布《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放心保)专用卡)到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超出国家和上海市 “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承担。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上海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因伤情治疗需要,经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可到统筹地区外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从业人员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待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办法》规定,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经认定为工伤后,前期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退还至医疗保险基金。从业人员经认定为工伤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记账并每月向所在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经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初审报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至于劳动者普遍关心的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如何报销,《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先期现金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持身份证、工伤认定书、门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单位先期支付凭证、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及清单等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此外,为确保工伤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办法》采取人性化处理,即欠缴期间治疗不停止,
定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